安徽昌永得机械有限公司超大重型工程机械钢结构件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超大重型工程机械钢结构件生产项目
地理位置:芜湖综保区纬四路以南、经二路以东
建设性质:扩建
工程等级与规模:总建筑面积21015.88 m2
总投资与土建投资:总投资13200万元,土建投资1072万元
建设工期:项目已于2022年4月开工,计划2022年11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
项目组成: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8840.07m2,建筑占地面积21015.88m2,总建筑面积21015.88m2,计容面积42031.76m2,其中厂房占地面积21015.88m2,设有下料区、加工区、焊接区、硅烷前处理区、调漆室、喷涂区等,主要用于生产重型挖机斗杆、履带梁、车架等结构件。道路广场占地6015m2。地上机动停车位5个,占地面积60m2。景观绿化乔木40株,灌木80株,铺设地被植物1278m2。雨水排水系统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管道总长652m;雨水管道沿线布设雨水井(兼做沉沙作用)40座。雨水排水系统污水管网长度402.68m。
工程占地:本工程总用地面积3.18hm2,其中厂区永久占地为2.88hm2,厂外施工扰动区占地0.30hm2,其中施工临时道路临时占地为0.22hm2,围墙放坡永久占地为0.03hm2,围墙施工临时占地为0.05hm2。
土石方平衡:工程总挖方0.72万m3,总填方0.72万m3,无借方,无弃方。
二、防治目标与责任范围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3030年》(国函〔2015〕1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皖政秘〔2017〕94号)以及《芜湖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项目不在国家、安徽省及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通过查阅《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水土保持敏感区。但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市区内,属于县(区)级及以上城市区域,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18hm²,防治责任主体为安徽昌永得机械有限公司。
三、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项目区不涉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不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河道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工程范围内无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主体工程选址不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
四、水土流失调查与预测
通过调查与预测,本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总量8.56t(含已发生4.87t),新增水土流失量6.20t,其中施工期新增水土流失4.14t,占新增水土流失量66.77%。施工期是水土流失发生的主要时段。厂区新增水土流失量5.78t,占新增水土流失量93.23%,厂外施工扰动区新增水土流失0.42t,占新增水土流失量6.77%,因此,厂区是水土流失发生的主要区域。
五、水土保持措施
(1)主体已列已实施措施
临时措施
密目网苫盖:施工单位考虑了施工期间对裸露地表采取密目网苫盖保护措施,共消耗密目网4000m2。
(2)主体已列待实施措施
1)厂区
①工程措施
排水工程:厂区沿道路、建筑物周边考虑了雨水管道,地表雨水经雨水口汇入地下雨水管道,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区内雨水管道采用DN300~600 HDPE双壁波纹管,雨水管道长度652m,沿雨水管道共布设雨水井40座。
土地整治:主体考虑了对厂区内绿化区域植被建设前,进行土地整治,整治面积0.13hm2。
②植物措施
在构建筑物和道路周边未硬化区域进行植被建设,厂区总绿化面积0.13hm2(乔木40株,灌木80株,铺设地被植物1278m2)。
2)厂外施工扰动区
①工程措施
土地整治:施工临时道路及围墙临时占地区域为恢复原有土地属性,进行土地整治,同时,围墙放坡区域植被建设前也进行土地整治,厂外施工扰动区整治面积0.30hm2。
②植物措施
围墙放坡区域属于永久占地,为防范水土流失,对围墙放坡区域进行植被建设,种植草坪面积为0.03hm2。
六、水土保持投资与效益分析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51.89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8.96万元,植物措施6.92万元,临时措施1.27万元,独立费用2.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544万元。
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8.43%,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3.89,渣土防护率99.31%,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8.77%,林草覆盖率达5.03%。
七、水土保持工程管理
本项目目前已开工,在后续建设施工中,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贯彻水利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的实施意见》(皖水保函〔2018〕56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且验收组中至少需要有一名安徽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专家签署同意意见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在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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